2019-12-11
安全评估


  一、依据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9号)

  2.《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29号)

  3.《北京市城镇房屋建设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

  二、基本要求

  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1.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2.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4.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5.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6.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流程

  四、评估内容

  1.地基基础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基础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

  (2)房屋建筑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以及建筑倾斜与不均匀沉降等检查。

  (3)对建在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检查建筑结构损伤、变形等情况。

  (4)对于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应检查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部位引起的建筑结构不均匀沉降与损伤。

  (5)当房屋建筑周围存在基坑开挖或管沟施工以及振动源等情况时,应对房屋建筑的倾斜、结构构件开裂和不均匀下沉的情况进行检查。

  (6)根据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与建筑结构适应性和地基基础引起结构变形与损伤等状况的检查结果,对地基基础存在的缺陷与损伤进行综合评价。

  2.砌体结构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料核查

  (2)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承重墙体厚度及楼梯间位置等。

  (3)房屋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应重点检查墙体布置与纵横墙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预制楼板连接、房屋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情况。

  (4)结构构件变形和损伤,包括构件的开裂、变形、混凝土构件中钢筋锈蚀、墙体风化碱蚀等。

  (5)房屋装修变动建筑结构情况。

  3.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料调查

  (2)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高度、层数和层高、楼梯间位置、楼屋盖形式。

  (3)结构构件尺寸、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填充墙与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措施。

  (4)结构构件缺陷、变形与损伤。

  4.钢结构

  钢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造与连接、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钢结构房屋建筑的构造和连接,应着重检查构件长细比、梁柱构件截面宽厚比、焊缝质量和螺栓连接质量等。

  5.砖木结构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纵横墙的连接、楼屋盖形式和与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情况。

  6.建筑构件与部件

  建筑构件与部件是房屋建筑中出承重骨架体系意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女儿墙、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阳台栏杆和附属广告牌、空调外支架等构件。

  建筑构件与部件的安全评估应包括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连接构造措施、建筑构件与部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7.构筑物

  构筑物安全评估是指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等附属构筑物的安全评估。

  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构筑物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地基基础、结构布置、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构筑物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砌体构筑物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与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情况;混凝土构筑物应着重检查结构布置的合理性、影响构筑物整体性能的关键部位以及导致局部倒塌伤的构件;建筑小品与围墙应着重检查连接构造、整体与构件变形及损伤情况。

  8.建筑装饰装修

  建筑装饰装修安全评估是指居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抹灰、吊顶、饰面砖墙,以及房屋建筑外墙保温、饰面砖、门窗幕墙等建筑装饰装修的安全评估。

  建筑装饰装修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居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抹灰、吊顶、饰面砖墙以及房屋建筑外墙保温、饰面砖、门窗幕墙等的日常检查、特定检查、维修资料核查与现状损伤检查。

  9.建筑防火系统

  房屋建筑防火系统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房屋建筑使用功能,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电气防火、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10.建筑防雷系统

  房屋建筑防雷系统的安全评估,因过包括建筑防雷系统的资料核查和装置的现场状况检查。

  11.建筑设备及系统

  建筑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是指房屋建筑配套燃气、供电、给排水、采暖、空调系统的公共部分、公共照明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

  房屋建筑配套的燃气、供电、给排水、采暖、空调系统的公共部分、公共照明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应包括资料核查和现场状况检查。

  12.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

  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是指房屋建筑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

  建筑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应包括资料检查和现场状况检查。